因應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,以利業者將國外承攬之貨物轉至臺灣後,再以郵件方式出口至貨物寄達國,提供「以貨轉郵」貨物便捷的通關環境。關務署發布修正「試辦轉口貨物加掛郵袋吊牌作業要點」,即日生效。

關務署表示,鑑於該作業要點原規範「以貨轉郵」貨物加貼郵政標籤時,其貨物限原袋拆出、原袋裝回,業者必須於國外完成分揀業務,再運至臺灣辦理後續作業,為將貨物分揀之商機留在臺灣,因此修正刪除該限制,廚房油煙處理以期吸引跨境電商產業以臺灣為發貨中心,操作以貨轉郵業務,創造更大商機,提升臺灣於國際跨境電商環境之地位。

另為響應無紙化政策,修正「以貨轉郵」貨物明細資料提交方式均採以電子方式進行;以貨轉郵貨物辦理退回,刪除應進儲原以貨轉郵專區除油煙機之限制,以提供更優質通關環境。

依規定,適用該作業要點之貨物,應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國外承攬轉口貨物時,先確認寄貨人名稱、所在國家、城市、收貨人名稱、地址、貨物名稱、數量、重量及申報價值等資料齊全,並於每一轉口貨物外包裝上載明或貼附This Parcel is Transit in Taiwan Free Zone等字樣,未符合者應拒予承攬。

運輸業或承攬業應以一目的地城市為一艙號,艙單貨名欄應申報TRANSFER TO POSTAL PARCEL等字樣,並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所定期限,向海關申報轉口貨物艙單。

運輸業或承攬業應於艙單申報時限前,將轉口貨物之原始寄件人及收件人之姓名、地址、貨物名稱、數量、重量、申報價值、拆袋(箱)前後之袋(箱)序號及其他海關要求事項等明細資料,作成電子檔案連同路單提交予海關,供海關查核。

前項貨物明細資料電子檔案,得由業者以提供貨物明細資料查詢系統專用帳號予海關隨時連線、登錄、下載檔案之方式進行,電子檔應保存五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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